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定
中办印发《通知》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强化阵地建设 打造特色品牌 推动廉洁理念融入基层治理

举案释法|大学生实习期安全义务谁保障?

发布时间:2025-03-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在校大学生李某到某勘查公司实习时,签订了员工实习合同。李某与工作搭档在户外拍摄过程中,不慎从屋顶坠落摔伤,后被送医治疗。因与某勘查公司产生分歧,李某将该公司及其独资自然人股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某勘查公司签订的员工实习合同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劳务关系成立。改善生产作业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是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与义务。某勘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对雇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设备,且该公司在明知李某存在危险作业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结果也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某勘查公司、李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某勘查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勘查公司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